8月30日,香洲法院依法对今年3月份在拱北口岸莲花路步行街发生的一起恶性寻衅滋事案作出一审判决,阚某某、徐某某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和八个月。
案情回顾:两男子随意殴打综治队员,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今年3月5日傍晚,阚某某驾驶机动车,载着徐某某来到拱北莲花路步行街附近。由于阚某某没有通行证,所以其驾驶的车辆不得进入步行街区域。但是,阚某某却企图驾驶机动车进入人流密集的莲花路步行街。此时,正在执勤的口岸综管队员刘某立即上前阻止阚某某的行为,并向阚某某、徐某某解释没有通行证的车辆不能进入该步行街的规定。
听了解释后,阚某某不仅没有停止自己的行为,还对刘某进行辱骂和恐吓。刘某依然继续耐心对阚某某、徐某某两人进行解释。
不料,阚某某、徐某某两人随即下车用拳脚殴打刘某,并将刘某摔倒在地,阚某某用双手扭刘某的脖子,徐某某用拳头砸刘某的后脑勺。导致刘某头皮挫伤,牙冠缺损,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和手机均被摔坏。阚某某、徐某某的行为引来现场大量路人围观,造成现场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案发当天,阚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徐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摔坏手机价值人民币418元。
3月6日,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5月13日,阚某某、徐某某委托家属与刘某达成赔偿协议,刘某对阚某某、徐某某两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构成寻衅滋事罪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阚某某、徐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考虑到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当庭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此外,阚某某、徐某某赔偿了刘某的损失,取得刘某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香洲法院对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对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
切勿因一时冲动,扰乱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的起因往往是因为小事,主观动机是为了逞强耍横显威风,藐视社会公共秩序。上述案件中,阚某某、徐某某不服从综治人员的劝导,企图强行进入莲花路,在遭到阻拦时,对综治人员实施暴力围殴行为,导致他人受伤及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就是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型的寻衅滋事行为。
在此,法官提醒各位市民一定要遵守社会秩序,遇到纠纷或者与他人发生争执时要理性克制,冷静处理,不要因一时冲动而误入犯罪之路。
【采写】何丽苑
【通讯员】黄蕴磊 黄妙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