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资讯
首页 > 国内资讯 > 广东新闻

规范招标项目标准,江门市发展改革局解读规定

时间:2018-09-01

    3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并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定》施行后,原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定》较《原规定》有哪些变化?工程项目招标上又会有哪些不同?“《新规定》出台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原规定》范围过宽、标准过低的问题,同时取消了各地区另行制定的规模标准,扩大必须招标范围及其权利,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将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提高了一倍,是继《原规定》后近18年来的首次大变革,是进一步落实中央简政放权和放管服的需要。”市发展改革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缩小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记者了解到,《新规定》是依据招投标法第三条的授权制定的,是我国招投标法的重要补充,是招投标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的表述。

    “《新规定》增加了制定目的的表述。”市发展改革局相关负责人说,招投标法中规定,招投标法立法目的是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新规定》的制定目的中,增加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的表述,这一表述实质上补充说明了招投标法客观具有的功能作用。因此,《新规定》丰富了我国招投标法的功能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定》中缩小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为“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新规定》将原来实际操作中无法明确界定的“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作了明确界定,即: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规定较《原规定》明确了具体资金金额,便于项目单位准确把握操作。“比如,某工程项目总投资估算3000万元,国家财政补贴200万元,其余的由村集体自筹。如按《原规定》执行,必须招标,因为部分使用了财政资金,且合同估算价超200万元,但如按《新规定》执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畴,因为使用财政资金不足总投资10%。”市发展改革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原规定》只要使用了财政资金,哪怕是1元钱,当投资规模超200万元时,就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新规定》对于部分使用财政资金作了一个定义,只有同时满足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和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两个条件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畴。

    大幅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对比《原规定》和《新规定》不难发现,《新规定》大幅提高了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新规定》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由2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并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同时,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与《原规定》相比大大提高了合同估算价,并取消“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新规定》大幅提升了必须招标工程的规模标准,必须招标工程的规模标准较《原规定》的规模标准提升了一倍,这体现了我国法律随国家发展不断变化的过程。《原规定》是2000年制定的,距今已经十多年,同等规模的项目在当时可能是大项目,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该项目在现在可能已不是大项目了。所以,《新规定》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进行了提升。”市发展改革局相关负责人说。

  • 上一篇: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缴满十五年养老保险费
  • 下一篇:9月起江门16个受理点可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