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万多家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下调,减轻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的负担,促进了工伤预防……2016年,江门颁布了新的《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为贯彻执行《办法》,市社保局对5.7万多家用人单位实施浮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其中,约2500多家用人单位按照本行业基准费率调整;约1300家用人单位按照本行业基准费率上浮调整工伤保险费率;5.3万多家用人单位按照本行业基准费率下浮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此外,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根据国家、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江门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分为八类,在实施新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本市五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从7月1日起下调。
2016年7月1日颁布的《办法》中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低到高分别为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4%、1.5%。而目前江门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低到高分别为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0%、1.2%、1.3%、1.4%。江门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制度至今,实现了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促进工伤预防,进一步减轻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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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八类行业工伤
保险费率浮动标准
对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标准,江门在2016年出台的《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呢?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
根据《办法》规定,一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为: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10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100%、≤12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12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为: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1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10%、≤5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50%、≤10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100%、≤12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120%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12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