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马甲线、A4腰成为时尚的标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走进健身房。江女士和熊小姐也想赶一把潮流,到健身房锻炼身体,可没想到,会员费交了四个多月,健身房却迟迟不见开业,宣传时承诺的恒温泳池更是不见踪影。为此,江女士和熊小姐把健身房告上了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健身合同。
宣传时称健身房设有室内恒温泳池
2017年7月初,江女士和熊小姐收到广州维某健身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维某公司)发来的邀请函,邀请江女士和熊小姐参加维某公司7月23日在某五星级大酒店召开的维某健身创始会员发布会。发布会上,维某公司宣称,他们在珠海市香洲区一高档广场七楼开办的大型健身中心将于2017年8月正式开业。届时,健身中心会开办“维某游泳健身俱乐部”,并配备室内恒温泳池。发布会上公布了该健身中心的多张效果图,江女士和熊小姐被恒温泳池的宣传图吸引,当场与维某公司签订了《维某健身中心会员入会协议》,并支付了6888元会员费。
健身中心不开业,恒温泳池也没了?
8月到了但健身中心却迟迟没有开业,江女士和熊小姐多次找维某公司询问健身中心开业时间,维某公司总以各种理由推迟开业时间,一直拖到当年12月,健身中心仍然没有开业。江女士和熊小姐到该高档广场七楼实地考察后发现,维某公司在宣传时展示的装修效果图与现场情况不符,该场地根本不具备建设游泳池的条件,更不可能建设室内恒温泳池。江女士和熊小姐当初入会的目的就是为了享受室内恒温泳池,现在目的无法实现,便向维某公司提出退还入会费的要求,但是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江女士和熊小姐只好把维某公司告上法院。
江女士和熊小姐认为,维某公司没有依据合同约定向自己提供相应的服务,其行为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情形。因此,江女士和熊小姐要求解除双方与维某公司签订的《维某健身中心会员入会协议》,并退还已支付的会员费。
法院判令健身房全额退还入会费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维某公司宣传时承诺建设室内恒温泳池及提供相应健身服务,江女士和熊小姐出于购买该室内恒温泳池健身服务的目的与维某公司订立了《维某健身中心会员入会协议》并缴纳会员费6888元。而维某公司成立的健身俱乐部并没有建设室内恒温泳池,经多次催告,维某公司也未能提供室内恒温泳池健身服务,从而导致江女士和熊小姐的合同目不能实现。最终,香洲法院一审判决维某公司向江女士和熊小姐退还会员费6888元。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商家往往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吸引消费者签订服务协议或者购买预付卡。当消费者去消费时,却被告知项目延迟或者变更。此时,常因协议或预付卡上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一经售出,概不退还”等字眼,导致消费者维权难。其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如果商家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法官提醒,市民在办理会员卡或者签订服务协议时,要保留好宣传海报、收据、协议等证据,以备维权时使用。
【采写】文秋仪
【通讯员】黄妙姿、周余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