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参加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使用医保进行住院费用的结算时,往往都弄不清住院费用达到多少才可以使用医保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又是多少呢?今天小南就跟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起付标准
参保人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学生和未成年人的起付标准按上述标准的50%确定。
参保人同一社保年度累计住院4次以上,第5次住院起(含第5次)起付标准按相应标准的50%确定;参保人在同一医院连续住院的,每3个月支付一次起付标准(特别规定除外)。
二、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住院每社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含个人自付部分)根据其连续参保缴费的时间确定。(1)连续参保缴费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2)连续参保缴费时间6个月至1年(含1年)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3)连续参保缴费时间1年以上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
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是指从参保缴费当月至其出院当月的实际参保缴费时间,其中参保人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视为连续参保,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视为新参保。
三、支付比例
参保人社保年度内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1)市内定点、市外急诊及常住异地就医:一档参保人,在职人员支付92%,退休人员支付94%;二档参保人,支付90%。其中,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参保人个人先自费10%,剩余部分按70%的比例支付。(2)市外转诊就医:支付比例较市内就医降低2个百分点。(3)未按规定市外就医:支付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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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黄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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