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资讯
首页 > 国内资讯 > 广东新闻

珠海为历史建筑立法:擅自损毁最高或罚50万

时间:2018-09-08

城市中哪些不属于文物,但又具有地域特色和时代特征的老建筑该不该被保护?又该如何保护?近年来伴随城市化推进,一些具有标志性的旧建筑被拆不时引起市民怀旧潮,也引发了关于非文物的旧建筑值不值得保护的讨论。

经过数年多轮酝酿,备受瞩目的《珠海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发布,明确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要加强保护,避免遭到破坏性改造“冲击”,延续城市历史文脉,让群众记得住乡愁。《意见稿》尝试在历史建筑保护与合理开发之间找到平衡,其中,建成未满30年的建筑可被认定为历史建筑,损毁历史建筑最高可罚50万元,以及对非国有历史建筑征收、改造将给予业主更高补偿;鼓励对历史建筑合理开发利用等内容颇受瞩目。

珠海已拥有国家级名镇2处

珠海法制局相关人士介绍了《意见稿》出台的初衷,称珠海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已拥有国家级名镇2处,斗门镇和唐家湾镇;省级名村1处,北山村,市级名村22处。2015年7月,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了第一批历史建筑23处;2015年至今,发现历史线索217处;2017年2月,公布珠海市改革开放历史性建筑30处。

然而,与上海、广州、佛山、中山等城市比较,珠海市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方面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保护起步较晚,缺乏对应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使得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管理缺乏依据。

《意见稿》旨在加强对珠海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避免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具有历史价值的村镇和建筑遭到破坏性“改造”和冲击,延续城市历史文脉,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亮点

A 未满30年也可认定为历史建筑

什么是历史建筑?与文物又有什么区别?意见稿明确了历史建筑认定标准:建成30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具备“反映珠海发展历程、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或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文化特点、艺术特色、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与重要的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历史人物有关,具有纪念意义的;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历史建筑;对建成虽未满30年,但符合前款规定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时代特点的建(构)筑物,也可确定为历史建筑。

记者此前曾走访珠海部分已经公布、具有历史价值的老建筑,部分建筑产权属于私人业主,或长期居住国外,导致建筑无人维护破损严重,政府想要修缮面临法律困境;有的业主自身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承担日常管理维护的费用,甚至受利益驱动,想拆掉旧建筑盖新楼出租。

对此,《意见稿》明确非国有历史建筑产权,在征收或改造时,将给予该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地块内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补偿,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同意该历史建筑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自行合理利用,“其保护责任人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补助,补助费用不低于修缮费用的百分之二十”,获得前款规定的修缮补助后,承担维护修缮费用仍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政府申请困难补助。

B 认定前可设12个月预先保护期

《意见稿》加大了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力度,设立“预先保护制度”,即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镇、村和建(构)筑物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区政府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及时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采取保护措施。预先保护期内,严禁改造、拆除或者可能对预先保护对象造成损坏的建设活动。因公共利益或者建设工程特别需要,必须拆除或者迁移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制定补救措施后报市政府批准。

据介绍,“预先保护期”最长可达12个月,将留出充分的时间论证某个建筑物是不是历史建筑,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建筑的,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已经损坏或者拆除房屋在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市场价格的罚款。

C 损毁历史建筑最高罚50万

珠海将对损毁、破坏历史建筑的行为予以重罚。《意见稿》称,对于历史建筑,将设立保护标志牌,擅自移动、涂改标志牌,个人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未履行保护责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历史建筑上进行刻画、涂污也将给予处罚,其中擅自拆毁、迁移历史建筑,除了要采取措施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对单位和个人还可分别处最高50万元、20万元罚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历史建筑保护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南方都市报

【记者】杨亮

  • 上一篇:珠海这场制造业博览会缘何受关注?
  • 下一篇:真“拉风”!共享电瓶车进校园,供学生自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