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勇、王秀莲等16名“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勇、王秀莲等16人先后加入名为“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于2017年6月底至7月初陆续从福建省漳州市转移到广东省乐昌市发展传销业务。该传销组织有固定的人员架构、运作模式和发展新人(指被骗到窝点的被害人,下同)流程,组织成员按照从低至高的顺序分为业务员至总管五个层级;以介绍工作、谈恋爱为名义将被害人诱骗至窝点,在窝点内采用恐吓、威胁、虐待等手段劫取被害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财物,逼问银行卡或手机密码,非法拘禁被害人,教唆或强迫被害人加入该组织。
最终,法院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李勇、王秀莲有期徒刑各七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并各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