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着摩托车进入“禁行区”,摩托车司机李某被交警处罚200元、记3分。李某不服处罚决定,一纸诉状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巡逻大队告上法院。8月28日,惠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宣判。
案情
开外地摩托进“禁行区”被处罚
根据通报,今年1月1日,李某驾粤M(梅州牌号)的二轮摩托车驶入惠州市“禁行区”,在行经惠州大道与水口大道路口时被电子监控抓拍。
市交警支队通过审核照片内容后,对李某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
李某向市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议被驳回后,于5月18日向惠城区法院递交起诉状。
司机
周边无禁令标志 要求交警道歉索赔1元
摩托车司机李某认为,他在驾驶时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周边无禁令标志指示,沿着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行驶标志车道行驶的行为完全合法。他表示,“罚款不合法”,按照《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处罚只能罚50元,而交警罚了他200元。
李某起诉称,该案在惠州摩友圈已引发反响,给他造成了严重困扰,要求市交警支队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向其道歉,并赔偿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