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坡头区法院对被告人叶某锋、庞某宙、郑某武等3人涉恶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叶某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庞某宙犯聚众斗殴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郑某武犯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叶某锋、庞某宙、郑某武3人实施了结伙持械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结伙持枪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多人受伤,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锋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枪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叶某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和组织、领导犯罪团伙犯聚众斗殴罪、抢劫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按照被告人叶某锋、庞某宙、郑某武在其参与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自首认罪态度等法定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该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正在二审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