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日报讯(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彭康洁)汕尾城区一名男子先后两次因犯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被处刑。出狱后仍无悔改之心,又多次贩卖毒品。近日,海丰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诸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6日和18日,被告人诸某某在海丰县附城镇海河路附近先后3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陈某某(已判刑)100小袋,共重90克。合计收到陈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3600元。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褚某呐在海丰县附城镇一加油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从其车上缴获毒品21小袋,共重173.95克。
海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褚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263.9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被告人诸某某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从重处罚毒品再犯
本案被告褚某某先后两次因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刑期,出狱后不思悔改,多次贩卖毒品,共重263.95克,累犯且毒品再犯。对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的判决。
打击毒品犯罪是当前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海丰法院坚持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对一些职业毒贩、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处罚,震慑犯罪分子。同时,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