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清远讯 (全媒体记者曹菁)记者昨天从清远市住建局获悉,清远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取消此前关于“备案价格允许在适当区间上浮和房价备案后申请提高备案价格”的相关规定,规定实施后,商品房备案价格将不接受上浮。
清远市发改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取消(清建〔2017〕143号)关于“备案价格允许在适当区间上浮和房价备案后申请提高备案价格”的相关规定,是在中央提出要遏制房价上涨的大背景下,根据清远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制定的。新的通知取消相关规定后,备案价格将不接受上浮。
(原标题:清远商品房备案价不接受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