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住建局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取消此前关于“备案价格允许在适当区间上浮和房价备案后申请提高备案价格”的相关规定,规定实施后,商品房备案价格将不接受上浮。
备案价格将不接受上浮
据了解,2017年6月8日,清远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前,需先到价格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办理销售价格备案。备案价格允许在适当区间浮动,但增幅不得高于本项目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前1个月实际成交均价的5%;没有前期价格的,备案价增幅不得高于周边地块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近1个月实际成交均价的5%。实际销售价格相比备案价格出现下浮的,下浮幅度不得超过15%。
根据原规定,备案价格允许在适当区间浮动,但增幅不得高于本项目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前1个月实际成交均价的5%。取消这个规定后,备案价格将不接受上浮。
市发改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取消《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清建〔2017〕143号)关于“备案价格允许在适当区间上浮和房价备案后申请提高备案价格”的相关规定,是在中央提出要遏制房价上涨的大背景下,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制定的。
因地施政 促进房地产平稳运行
据悉,2017年,受广清公积金互贷、广清城轨、长隆项目等利好及广州、佛山等周边城市限购限贷政策的影响,我市住房销售价格出现较快上涨。
市住建局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原则,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让居民住有所居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去年出台的主要措施就包括了实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由价格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住建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住房价格实行联动监管,对清远市区(含清城区、清新区、高新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实施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及信息公开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前,需先到价格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办理销售价格备案。
记者在市住建局了解到,去年以来该局明显加大房价动态监测力度,将每日房地产销售数据实时上报上级部门,每隔十天对房地产销售情况进行一次简要分析,每月对全市房地产运行全面分析,并对后期房地产走势进行初步预判,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促进房地产平稳运行。
业内人士表示:
“禁涨令”体现政府控制房价的信心
朝南集团营销总监陈韦良认为,此“禁涨令”比较严厉,体现了政府控制房价的信心。
“短期内会出现楼市严寒。”他认为,条例出台对市场肯定有影响。对于购房者来说,“追涨不追跌”的心理也会增加观望的心态,小开发商会为加快资金回笼而降价、推出折扣等。从市场来说,我市处于购买关口,属于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现象。“市场规律来说,房价不会一直上涨。”
据了解,备案价格根据网签均价、周边同区域、同类型项目而有一个指导价,若不能上浮,开发商则失去了操作的可能,对我市楼市影响较大。
“今年内的楼市会有‘严寒’情况。”在金九银十的阶段推出政策,陈韦良认为,随着年底银行银根收紧,购买门槛升高,加上外地购房者的减少,而本地购房者需要缓冲,今年金九银十商品房价格不会上升,但销量预计会同比下跌3-5%。
采写 | 清远日报记者 张彩霞 何帆 朱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