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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社会组织8种情形视为“严重违法失信”

时间:2018-10-09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社会组织举办涉外活动、讲座、研讨会没有向民政部门报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社会组织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等8种情形,也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新修订的《中山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已生效,有效期为3年。

■开展涉外活动或举办讲座须报备

记者了解到,截至9月底,我市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共有2301家。此外,在各镇区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超过1000家。

《办法》将原政策关于社会组织“良好信用信息”“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一般不良信用信息”“中度不良信用信息”的分类办法进行重新调整。其中,“信用红榜”为具有良好信用信息的社会组织,信用黑榜则是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名单。

根据《办法》要求,社会组织在上一年度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年度检查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开展涉外活动或举办各种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前未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并产生严重后果的;未依法按章按时换届或产生负责人等20种情形将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将严惩

《办法》明确,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列入的,以上8种情形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此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面临严惩,民政部门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将其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不给予资金资助;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以及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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