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近日出台,在赤水河流域实施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污染物超标将按重量付费。之所以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因为一个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与重建等是需要花很多资金的;同时,还难免丧失一些发展机会,付出的修补成本很大。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生态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补偿,是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
以前我们在环保方面的立法侧重于污染防治,只规定了对污染行为进行罚款,对生态环境补偿没有相应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建设。生态补偿,不能只讲社会效益而不讲经济效益。按照市场法则,有投入就要有产出,有回报。比方说,上游地区植树造林、保护水土,使下游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下游地区是受益者,就该支付一定费用。生态环境系统是一个整体,某些地区、群体为保护生态付出的代价,应当被承认并给予回报和偿还。变生态功能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这也是一种与国际接轨的做法。
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生态环境较好的区域大多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果没有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这些区域必然没有足够的资金和积极性进行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与重建,不利于促进区域内外的平衡和协调发展,也不利于从事生态保护和建设者的积极性。例如,赤水河流域生态补偿实施双向补偿,上游毕节出境断面水质优于Ⅱ类水质标准,则下游受益的遵义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上游毕节出境断面水质劣于Ⅱ类水质标准,则由毕节缴纳生态补偿资金,这样的做法就比较科学合理。
生态补偿是利益相关主体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重新平衡过程,单靠过渡性的政策措施和行政手段来推进生态建设,很难形成长效机制。付出与回报保障机制的合理设计,是关系到能否全面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关键。笔者认为,只有让付出与回报成正比,生态环境保护才能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