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城市建成区和海花岛划入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范围。城市建成区和海花岛外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客运车站、码头、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据悉,那大主城区禁止燃放范围(宝岛路—迎宾大道含外侧住宅小区—体育中心—清平村委会—那洋路—民族中学—南茶河—雅拉河—儋州火车站闭合区域)
禁止燃放区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外,禁止销售和燃放国家标准规定的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
因涉及重大庆典等节日确须在禁止燃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儋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决定,并公告具体燃放时间、地点、种类和安全标准等事项。烟花爆竹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和安全标准等事项,由公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为增加节日气氛,根据当时气象条件,可以在禁止燃放区外围划出一定区域作为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燃放区域的地点、时间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由市政府另行向社会公告。
《规定》要求,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互相配合,依法打击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在禁止燃放区范围内,停止审批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儋州市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流通、燃放环节和销毁环节的监督管理。
儋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强化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负有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集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站点(单位)工商登记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儋州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大气环境的监测,在关键时间节点开展全市大气环境监测,积极配合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大力推进禁燃、限燃烟花爆竹及禁止燃放孔明灯公益宣传。
各镇人民政府应大力开展禁燃、限燃烟花爆竹和禁燃孔明灯的安全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危害宣传,引导居民摒弃陋习,大力倡导居民文明过节,针对烟花爆竹销售站点(单位)开展高频次安全检查,及时制止排查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上报市相关主管部门。负有商务、旅游、消防支队、文体等主管部门联合该市公安部门,严厉查处在公共聚集场所未经审批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