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城市建成区划入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范围。此外,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客运车站、码头、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因涉及重大庆典等节日确须在禁止燃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决定,并公告具体燃放时间、地点、种类和安全标准等事项。烟花爆竹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和安全标准等事项,由公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规定》要求,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依法打击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在禁止燃放区范围内,停止审批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儋州市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流通、燃放环节和销毁环节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强化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负有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集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站点(单位)工商登记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儋州各镇人民政府应大力开展禁燃、限燃烟花爆竹和禁燃孔明灯的安全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危害宣传,引导居民摒弃陋习,大力倡导居民文明过节,针对烟花爆竹销售站点(单位)开展高频次安全检查,及时制止排查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上报市相关主管部门。
《规定》强调,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儋州市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罚款。引诱、教唆、强迫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公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儋州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对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规定处以警告罚款;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市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拘留,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