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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盗窃罪五次被抓 海口一男子死性不改盗车再被判刑

时间:2019-01-26
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赵某明盗窃一案公开宣判,对被告人赵某明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经查明,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赵某明在闲逛时发现一辆未上锁的紫色本铃牌电动车,便趁周边无人将车推离,随后在隐蔽处接好电动车电源线将车骑走。同日,赵某明在骑行至海口市龙华区秀英村处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赵某明处缴获被盗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365元。

据了解,这是赵某明第六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1998年至今,赵某明多次出狱后再作案被捕。龙华区法院共计五次以盗窃罪对其判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当庭认罪,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明有多次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明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依法可从轻处罚情节;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龙华区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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