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胜、胡某明、廖某海、苏某、阮某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政府公共用地挖坑盗采沙土予以销售,共获利65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另外,被告人钟某胜还以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价值4.5万余元,后强拿硬要他人财物10万余元,数额巨大;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公诉机关主张以盗窃罪追究胡某明、廖某海、苏某、阮某锶刑事责任,以盗窃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钟某胜刑事责任。
该案被告人钟某胜、苏某与郭某(另案处理)、杨某洋(另案处理)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以钟某胜为首,以苏某、郭某、杨某洋为相对固定成员的犯罪团伙,结成“恶势力”犯罪组织,为非作恶,该团伙涉及刑事案件8起。自2010年起,被告人钟某胜纠集苏某等人在吉阳一带为非作恶,2016年下半年逐件向海棠地区的建筑行业渗透,勾结有机械设备和施工经验的廖某海、胡某明等人大肆盗采沙土获利,严重扰乱当地社会治安和经济社会秩序,且对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劫取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严重侵蚀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庭审中,合议庭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量刑情节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法庭陈述,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充分质证,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定性充分发表意见。
由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原标题:三亚公开审理一起涉恶案件头目一人独揽“四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