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夏某中与被害人付某到银行开户,回茶楼后王夏二人将所开银行卡调包,夏某中借口单位开会离开。随后付某受骗依王夏二人要求将85400元存入被调包银行卡。当日王夏二人用调包所得银行卡分十一次秘密取出付某存入款项85400元并分赃。不久付某发现存款全部被取走,于2012年7月7日报案。
第二年,二人以相同手法再次作案。2013年1月9日,夏某中利用假证件冒充中国石化西南石油管理局干部“何某辉”与被害人方某联系谎称单位要送27名工作人员去加拿大学习需要英语口语培训,取得被害人方某信任。次日双方见面商议,夏某中称其公司领导要每人2300元的回扣给公司,回扣从培训学费中出,方某信以为真便同意。
1月14日,夏某中与被害人方某见面,欲带方某与王某先冒充的石油公司“王处长”见面,并谎称为使“王处长”放心,劝说方某以本人名义在银行开户,方某在反复劝说下同意开设账户并设置了与夏某中商定的密码。开户后夏某中、方某、方某妻子与王某先见面。王某先谎称参加培训人员增加至30名,要求方某先将69000元回扣款存入上文所说的账户。谈话中,王某先和夏某中趁被害人方某不备将银行卡调包后离开。1月15日方某将69000元存入上述账户并打电话告知夏某中已存入,随后王某先和夏某中利用方某银行卡将69000元分八次秘密取出后分赃。1月16日,方某联系不上夏某中且在银行查询发现存入的款项全部被取走,方知被骗,遂报案。
龙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先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欺骗手段盗取被害人银行卡后秘密窃取银行卡内存款154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依法可从轻处罚情节。龙华区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