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8年2日1日17时10分,吴某某驾驶粤S2*****号轻型厢式货车(载李某某)从五指山市番阳镇往毛阳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毛九线(毛阳—九所)13km+700m时,与对向由黄某某驾驶的琼D0****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黄某某、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司机黄某某、乘车人黄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经送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许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及法律依据:当事人黄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超载逆向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当事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造超速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另一原因。过错及责任:当事人黄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九条,以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起主要作用;当事人吴某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保全安全车速,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双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导致该起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黄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黄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无责任。
案例二
2018年3月12日18时40分,陈某某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琼中县往五指山市方向行驶,行驶至海榆中线185km+450m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无牌号普通二路摩托车(载王志文)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及法律依据:陈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距且驾驭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是造成的事故的原因,王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造成该事故的另一原因。过错及责任:当事人陈某某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和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王某某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双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导致该起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陈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王某某无责任。
案例三
2018年4月7日16时20分,黄某驶琼C1****载货摩托车载七人,从五指山毛道乡空洪村往毛枝小村方向行驶,行驶至五指山市乡村道路(毛道乡毛枝大村)5km+500m,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六人受伤,1人死亡,该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及法律依据:当事人黄某饮酒后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超载,是造成该事故的全部原因。过错及责任:当事人黄某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以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黄某一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导致该起事故,认定黄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六人无责任。
案例四
2018年4月10日13时25分,杨某某驾驶无牌号电动轻便摩托车从越丰路路口驶出,行驶至越丰路3km米处时,与对向由马某某驾驶的琼A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及法律依据:杨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行径没有交通信号灯交叉路口不让交通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一方先行,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全部原因。过错及责任:杨某某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杨某某一方的交通违法行为导致该起事故,认定杨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马某某无责任。
案例五
2018年04月18日19时00分,王某驾驶琼D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五指山市南圣镇往水满乡方向行驶,行驶至五指山市南水线23km+150m处时,与对向由谢某某(载陈某某)驾驶的琼D0****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于2018年04月19日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及法律依据: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谢某某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过错及责任:当事人王某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谢某某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双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导致该起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王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谢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乘车人陈某某无责任。
案例六
2018年08月24日12时25分,冯某某驾驶的琼D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邱某某)从五指山市什运乡往毛阳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海榆中线187km+400m处时,与路外驶入行车道由王某某驾驶的琼D0****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及法律依据:当事人王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转弯不让直行车辆,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当事人冯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过错及责任:当事人王某某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冯某某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双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导致该起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冯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邱某某无责任。
案例七
2018年10月9日1时35分许,陈某某驾驶琼D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沿海榆中线从五指山市区往畅好农场方向行驶,行驶至海榆中线218km+850m处的右转弯道时,向左冲出路外,碰撞到停在路外的琼D0****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造成陈某某死亡和陈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及法律依据: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全部原因。过错及责任:当事人陈某某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陈某某的一方交通违法行为导致该起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陈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陈某无责任。
案例八
2018年5月28日21时10分,王某某驾驶的琼D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王某某)从五指山市毛阳镇往琼中县方向行驶,行驶至海榆中线185km+900m处,与同向由刘某某驾驶的皖S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王某某、乘车人王某某受伤,乘车人王某某经受伤抢救无效死亡,该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
事故责任及法律依据:王某某醉酒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保持安全车距,是造成的原因,当事人刘某某驾驶的货车反光标识不符合车辆机件技术标准,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过错及责任:当事人王某某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刘某某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双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导致该起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王某某无责任。
案例九
2018年4月13日17时10分许,王某某驾驶琼D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五指山市南圣镇往水满乡方向行驶,行至五指山市南水线4公里+570米路段处时,与对向由邢某驾驶的琼A8****号小型轿车(载赵某某和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及法律依据: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其行为违法了过错及责任: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王某某一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了该起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邢某、赵某某和曹某某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