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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初一至十六,陵水全县禁燃烟花爆竹!

时间:2019-02-07
2月5日下午,陵水黎族自治县召开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推进会,海南日报记者从会上获悉,在全年县城中心区禁燃烟花爆竹的基础上,该县即日起元宵节期间将禁燃烟花爆竹区域扩大至全县行政区划范围。

会议要求,该县安监局要把原先发放的许可证全部回收,将现有炮竹全部封存,一户一户上门收集登记烟花炮竹存放情况;值班县领导要到县环保局值班,坐阵指挥禁燃工作;各乡镇要配备宣传车,巡回播放禁燃通知等。

连日来,陵水各部门、各乡镇主要负责人通过上门告知、粘贴公告、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开展禁燃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同时,该县公安、安检、工商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证销售烟花爆竹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记者从陵水公安局获悉,2月4日当天共依法传唤72名违法行为人,其中9人因涉嫌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被依法行政拘留,3人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行政拘留,1人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依法行政拘留,57人因涉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依法处100元至500元不等罚款,2人被警告教育。

此外,因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行为管控不力,椰林镇免去一名同志的镇农场党支部书记、场长职务,从严问责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改善我县城市空气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及《陵水黎族自治县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3)》等有关规定,我县决定在全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

禁燃时间:2019年2月5日至2月20日(农历初一至十六)

禁燃地点:全县行政区划范围内。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全体的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在全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环保、文明的氛围。

对未经许可,在全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执行焰火燃放规定

原则上不准许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若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核准烟花燃放组织实施方案并发放《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可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燃放。

三、严格落实部门职责

公安部门为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监督责任单位,主体责任单位为各乡镇政府,安监、环保、质监、工商、综合执法等部门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职能部门。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四、严格做到奖罚分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综合执法局、陵水质监局、陵水工商局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追责。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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