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销售商在销售其在海口市海甸沿江五西路的某楼盘时,以该楼盘为住宅性质的商品房进行宣传,宣传内容大量体现生活住宅元素,未反映真实的土地性质及房屋用途,对购房者隐瞒了该楼盘土地为商业金融性质用地的事实。根据该楼盘购买者的举报,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随后进行了立案调查,认定销售商此举系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对销售商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销售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撤销海口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口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及销售商代理人出庭应诉,另有20余名业主到场旁听。
秀英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原告开发建设的涉案房产为商务办公性质的楼房,但其在印制的宣传品及网站发布的广告中均突出宣传涉案房产的生活住宅性质,误导、欺骗消费者,其行为违反我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违法事实清楚。
原告作为开发商及涉案房产的销售者,其身份符合我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身份,应对涉案虚假广告承担责任。被告依据职权在接到投诉后立案调查,并在查明原告的违法事实及履行告知程序后充分考虑原告终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影响且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情节,从轻对原告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其行为并无不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该案审判长李会勤法官在庭后表示,宣传广告对于销售的作用明显,但如果涉嫌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房产交易过程中,销售商应树立诚信意识,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建立消费者信赖的品牌。对于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消费者来说,除了政府、房地产商的努力外,消费者自身也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多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房地产专业知识,充分利用信息社会的方便条件,多方面获取商品信息,减少自己的信息不对称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