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招“小弟”骗取个人信息后出售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易某与他人在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共同经营嘉某汽车经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从事汽车贷款业务,易某负责管理公司业务。2017年4月份,被告人易某结识李某后,明知李某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还向其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易某招揽曹某生、袁某等人通过在微信等社交软件发布办理无抵押贷款消息,以帮助客户办理小额无抵押贷款的名义,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办理电话卡。随后,他们用该电话卡到三家不同银行办理银行卡,每张银行卡都开通U盾网银,以帮客户包装银行流水清单为由,收集客户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U盾网银及密码等个人信息。2017年4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易某将获取的90余人的银行卡等个人信息邮寄给李某。
违法获利6000元,被警方抓获
2017年7月3日,被害人王某雅在海口家中接到一个诈骗电话后,被骗118000元。被骗钱财经过多级银行账户流转,其中5万元转到杜某兵的银行账户内。2017年7月21日,在李某指使下,被告人易某安排被告人曹某生、袁某驾车赶到昆明市办理杜某兵的银行卡解冻手续,并从该卡存取款、转账。明知该卡内的资金为违法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袁某仍带杜某兵办理银行卡解冻手续,曹某生将其中29900元转到杨某茂的银行账户中,然后从ATM机上取出2万元后,将其中1万元存入张某涛的银行账户中。随后,二人将剩下的1万元现金带回蒙自市交给易某。易某拿到1万元现金后,分别给曹某生和袁某1000元好处费,给李某转账2000元,自己获6000元好处费。
2017年9月2日,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根据线索,在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嘉某汽车经贸有限公司内,抓获被告人易某、曹某生、袁某。2017年9月5日,三名被告人被押解回海口。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易某的家属代其退回违法所得共计6000元。
美兰法院:判2年处罚金8000元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为其提供存取款、转账等帮助诈骗行为,共计49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同时被告人易某明知他人利用公民信息实施犯罪,仍向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对被告人易某的犯罪行为数罪并罚。被告人袁某、曹某生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资金,而以存取款、转账的方式协助将资金转移,共计49900元,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曹某生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以被告人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被告人曹某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