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羊某好、符某华等9人与吉某争、羊某斌(均另案处理)等4人相互结伙作案,在昌江县十月田镇实施2起寻衅滋事、1起故意伤害行为,造成5名被害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扰乱了社会治安和社会正常秩序。
犯罪事实一:因发生口角便拿酒瓶砸人
2016年5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羊某好、羊某原、符某龙与吉某争等人在十月田镇某村喝酒时,与同村的羊某宁发生口角,之后,羊某好等人便一起用拳脚殴打羊某宁等5人,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羊某原用玻璃酒瓶砸中被害人符某明的头部,造成符某明轻伤二级。
犯罪事实二:偷西瓜不成反持刀砍人
2018年3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羊某好、符某华、吉某警、羊某洋、符某江与吉某争等人在被告人吉某警家中喝酒时,聊到当天下午羊某好等人到西瓜地偷西瓜被西瓜地老板芦某飞追赶一事,后羊某好提议去教训芦某飞,其余人均表示同意。随后,羊某好从家中拿来3把砍柴刀,组织大家前往芦某飞的西瓜棚,持砍刀和木棍殴打芦某飞及其妻子陈某珠,造成芦某飞、陈某珠身上多处受伤,均被评定轻伤二级。
犯罪事实三:因认为有过节便拦车打人
2018年4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羊某斌、符某振在十月田镇某村的KTV旁拦住被害人符某凯、陈某忠2人驾驶的摩托车,羊某斌等人认为与符某凯、陈某忠有过节,便用拳头和木棍追打对方。不久,在KTV唱歌的被告人符某江等人也闻讯赶到现场,同羊某斌等人一起追打符某凯和陈某忠,造成被害人符某凯轻微伤,被害人陈某忠肩部擦伤。
经海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羊某好团伙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包括被告人羊某好、符某华、羊某原、符某龙、吉某警、羊某洋、符某江、符某文与吉某争、羊某斌、符某振、吉某票。
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一审普通程序,被告人羊某好等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过。此次庭审,昌江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提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与县公安局等部门加强联动,加派警力做好安保工作,确保了整个庭审过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