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王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担任澄迈县新吴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校服订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鉴于王雄主动交代违纪违法问题,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调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可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雄党内警告处分,由县监委给予其记过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原标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 澄迈这名校长被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