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马某对共同走私废弃钢铁共计偷逃应缴税额61.633056万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承办检察官迅速审查后确认该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遂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诉讼权利,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量刑建议,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被告人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根据偷逃税额对二人合计并处一倍罚金。在值班律师当场见证下,二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马某也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
海口市中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合议庭完全采纳了公诉人提出的具体刑期的量刑建议。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