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锋担任临高县农业局副局长期间,2012年度、2013年,在参与对临高华发种植专业合作社、临高光前瓜菜专业合作社名下的瓜菜大棚设施验收及发放补贴款的审核工作中,明知没有造价师参与,陈锋就在《临高县瓜菜大棚建设项目合格表》中签名确认验收结果,并在瓜菜大棚业主提交的《临高县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账申请表》中签字审核通过申请。结果,华发合作社、光前合作社瓜菜大棚业主通过以次充好及虚报面积的方式,冒领了瓜菜大棚设施建设补贴款共计109.32万元。为感谢陈锋在瓜菜大棚验收和申请补贴过程中提供帮忙。2013年上半年和7月份,为华发合作社建设大棚的余某分两次送给陈锋共计3万元。
当临高县政府要求华发合作社将虚报瓜菜大棚面积而多领取的补贴款退回时,陈锋将2.9万元交给华发合作社社长刘某,让刘某拿去替余某退还多领取的补贴。2016年10月12日,陈锋将1000元汇入临高县纪委账户。
一审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陈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判决对陈锋退缴的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对刘某追缴2.9万元赃款。
陈锋不服,提起上诉,临高检察院提起抗诉,省检二分院支持抗诉,认为陈锋具有坦白情节,但不能认定其有悔罪表现,不具备判处缓刑条件。省二中院改判陈锋数罪并罚,判处期徒刑1年6个月,处罚金1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