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冯某鸟纠集被告人刘某瑚等人数次前往琼山区大园路某酒吧闹事。被告人冯某鸟分别于12月13日、21日和28日纠集被告人刘某瑚等人在大园路某酒吧内分成两桌喝酒,双方往地上摔空酒瓶、对骂叫嚣佯装要打架,故意引起酒吧现场秩序混乱,将客人吓跑。
2018年1月,被告人冯某鸟成为“三龙会”微信群的群主,2018年2月7日,“三龙会”成员吴某丁在海口大园路某酒吧门口处被人打伤,被告人冯某鸟在“三龙会”微信群里提议到该酒吧打砸报复。当晚,被告人冯某鸟伙同被告人朱某风、刘某瑚等几十人来到酒吧将酒吧的钢化门玻璃、苹果电脑、光束摇头灯等设施打砸损坏,经鉴定,共损失人民币4.6万余元。
2018年2月6日晚,被告人刘某良的朋友告诉他“演丰人”欠钱不还,只有打架赢了才肯还钱,让刘某良召集人与“演丰人”打架。刘某良便在“三龙会”微信群里号召成员到琼山某学校门口集合打架,并叫来刘某瑚等人参加。刘某良在群里要求成员带上刀、钢管等器械。被告人冯某鸟看到消息后也在“三龙会”微信群里号召成员前往打架。当晚,冯某鸟、刘某良和刘某瑚等十几人携带刀、钢管等器械前往约架地点,但均未找到“演丰人”,打架未遂后便各自离开。
公诉机关认为,四名被告任意毁坏他人财物,纠集多人进行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法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审判长用娴熟的庭审技巧驾驭整个庭审活动,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4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由于该案案情较为复杂,涉案被告人较多,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琼山区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一是将扫黑除恶工作摆在法院工作重要位置,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二是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单位沟通、协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三是对外营造扫黑除恶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头条号、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和深入乡村进行普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扫黑除恶知识,挤压黑恶势力的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