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10月开始,曾某吹嘘能够申请到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及丰华小区的公租房,让汤某介绍客户找他办理。汤某同意后,自称认识领导可以通过“走关系”帮忙申请公租房指标,需收取一定的“办理费”。消息传出后,多人信以为真,纷纷通过汤某介绍找曾某帮忙办理公租房。汤某向每人收取1.2万元至2.5万元不等的办事费并出具收据,从中分得0.3万元至1.3万元不等的介绍费。
2016年2月20日至2016年4月1日期间,汤某通过介绍杨某(代何某等29人办理)给曾某办理公租房指标的方式,在儋州市那大镇某茶馆内收取杨某共48.9万元。汤某共计收款48.9万元,曾某出具收据并分得其中的28.2万元,其余为汤某的介绍费。
自2016年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汤某伙同曾某通过上述手段共同骗取58名被害人共计108.6万元。一直到案发,曾某并未能帮他人申请到公租房。案发后,汤某退还给6名被害人共2.7万元。2017年3月8日18时许,汤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结伙骗取他人108.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汤某多次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其与同伙相互配合,所起作用相对较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案发后退还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汤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汤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主审法官介绍,公租房是面向住房困难的低保户和特困户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不法分子利用很多不符合条件的人想办理公租房的需求,大肆宣扬可通过关系帮忙办理来进行诈骗。此类案件涉及被害人人数众多,涉案钱财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