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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履行搬迁安置协议被告上法庭 洋浦一村民小组拿到400多万补偿款

时间:2019-04-20
2006年8月9日,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与儋州市三都镇某村委会某经济合作社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约定征收该村73.19亩土地,用于建设洋浦经济开发区固体废物处理场。征地补偿款全部发放后,双方又陆续签订了《征地附加协议》和《过渡搬迁协议》。2013年8月,儋州市三都镇被划归洋浦经济开发区管辖,更名为洋浦经济开发区三都区办事处(以下简称三都办事处),该经济合作社更名为洋浦经济开发区三都区某村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民小组)。之后,三都办事处向洋浦管委会申请拨付该村民小组的过渡安置款,通过信用社发放。

由于洋浦管委会和三都办事处未及时履行上述协议约定,近年来,该村民小组均未收到过渡安置补偿款。2018年1月17日,村民小组向海南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洋浦管委会和三都办事处按《过渡搬迁协议》和《征地附加协议》的标准向其履行给付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合同义务。

海南二中院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黄海浪亲自到该村了解被征收土地情况和村民的实际生活状况,并多次带领合议庭成员到洋浦管委会对案件进行沟通协调,向洋浦管委会反馈该村村民现实的生活窘境,争取洋浦管委会在积极解决被征收土地的搬迁安置补偿问题的同时,通过提供低保等多种方式助力该村村民实现脱贫,通过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消除官民矛盾,让村民更好的生活。

经过合议庭的认真审查,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过渡搬迁协议》和《征地附加协议》是《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两项协议明确约定了过渡期时间及安置补偿标准,均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与该村民小组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的行政协议,洋浦管委会及三都办事处已经连续履行八期,且上述协议并未被依法解除,洋浦管委会和三都办事处应当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为充分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海南二中院一审判决被诉行政机关继续履行《过渡搬迁协议》和《征地附加协议》约定的义务,按上述协议约定项目及标准给予村民小组发放安置补偿款。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被诉行政机关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已依据判决及时履行协议并支付补偿款,在行政机关中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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