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后屏蔽“定位系统”,变卖到外地
辽宁一男子犯诈骗罪被秀英法院判刑两年处罚金二万元
辽宁一男子与海口某租赁公司租车后,将所租车辆变卖到广州,目前该男子张凯鸣(化名)被秀英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6年3月18日,张凯鸣与同伙以需要租赁车辆为由,与海口某租赁公司联系,双方约于当日16时许见面。随后,张凯鸣在海口市秀英区美俗路与秀英大道交叉路口公交站处,与海口某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租期二天,共付款6100元。
在取得租赁车辆后,张凯鸣与同伙便屏蔽该车辆GPS定位系统,把车辆开到广州变卖。同年4月2日,公安机关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一修理厂将涉案车辆追缴,并发还海口某租赁公司。经鉴定,该租赁汽车价值15.12万元。
秀英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凯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合同标的物后逃匿的方式,骗取当事人财物价值15.1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凯鸣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凯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骗取的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对被告人张凯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秀英法院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