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办贷款
他错入“黑名单”
涉事银行被判道歉并消除错误的信用记录
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琼海男子陈良(化名)发现自己存在不良信用纪录:有一笔5000元的贷款未还。陈良认为未还的贷款是他人冒名申请,贷款银行却让其留下不良信用,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同时,陈良向法院起诉了发放贷款的某银行。
陈良今年40多岁,家住琼海市。2015年8月初,陈良向琼海某村镇银行申请贷款时,该行工作人员告知其存在不良信贷记录,拒绝给其发放贷款。同年8月7日,陈良到中国人民银行琼海市支行征信中心查询个人征信系统中的信用记录,该中心给其出具《个人信用报告》一份,报告显示:2001年3月30日,琼海市某银行发放5000元贷款给“陈良”,该贷款期限至2002年3月30日止。截至2015年8月7日,该笔贷款本息均未偿还。随后,陈良来到事发银行,查阅及复印“陈良”名下的相关贷款材料。陈良告诉银行这笔贷款并不是他办的,并向银行提交了一份《承诺书》,承诺该笔以“陈良”名义贷款5000元的经办人及用款人均不是其本人,且本人对该贷款不知情,也没有委托他人办理。
据了解,事发银行关于该笔贷款的资料包括“陈良”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名字及身份证号与陈良相同),申请书、借款合同等上面有“陈良”的签名和按手印。
陈良将当事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立即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公开道歉,并赔偿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委托鉴定结构对贷款材料中的“陈良”签名、文字笔迹和指纹进行鉴定,证明不是陈良本人所留。法院判决,被告银行应消除原告陈良的不良信用记录,停止对其名誉权侵害,并书面向陈良赔礼道歉,道歉书的内容需经法院认可。同时判令银行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对原告名誉权构成是影响判决的关键因素。办案法官认为,被告银行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原告陈良申请且使用该笔贷款的情况下,便将原告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黑名单”,导致原告不良信用记录一直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存在。因此认定被告银行的行为已对原告的名誉权构成了侵害,被告应对其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被告银行的侵权行为虽然对原告造成精神损害,但由于个人征信记录并不向社会公开,该损害未对原告造成严重后果,故法院判决银行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并书面道歉,驳回了陈良要求的公开道歉及万元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