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男子吴某拿了他人6万元,找人办了32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U盾业务。这些卡交给对方后,却被用于非法资金支付结算等。结果,“乱办卡”的吴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2015年3月份,2名不明身份的男子找到吴某,委托吴某找一些可靠的人到指定的银行办理银行卡和开通网银U盾业务,将这些银行卡交给他们用来转账,并给了吴某6万元的“办卡经费”。收到钱后,吴某开始着手为两男子办银行卡。2015年3月至7月间,吴某先后找到黄某等8人,让这8个人在万宁市、海口市等地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招商银行一共办理了32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U盾业务。吴某每张卡付给卡主人民币1000元,并支出办卡过程中的各种费用后,将这32张银行卡收集,再转交给委托他的2名男子。
之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发现并查明:这32张银行卡被用于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进行巨额转账,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公安机关接到移交线索后,于2015年10月14日电话联系到吴某的弟弟。通过其弟弟的联系,当日下午吴某到派出所接受警方传唤。
万宁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依此规定,被告人吴某让黄某等8人办理的32张银行卡属于信用卡。吴某违反国家对信用卡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32张,数量较大,并将这些信用卡交给他人用于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帮人办32张银行卡被别人用于非法资金结算 万宁一男子获刑1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