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王某文,为了筹集毒资,多次盗窃他人的电动车被抓获,目前,王某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6年6月下旬某天、2016年7月3日上午7时许,王某文在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便民菜市场,分别将被害人叶某珍停放在该市场的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80元,已发还)、被害人王某创停放在该市场的梦绿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44元,该车未追回)盗走,将车销赃后,所得赃款均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2016年7月4日7时许,王某文在海口市灵山便民菜市场后门附近,盗窃被害人林某的小龟王电动车时,被群众发现扭送至公安机关,当场缴获被盗电动车1辆。案发后,该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林某。经鉴定,被盗的小龟王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48元。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9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美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