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销售烟花爆竹三亚最高拟罚10万
公开征集烟花爆竹管理意见建议
三亚烟花爆竹怎么管理?邀您来提意见!记者今天从三亚人大法制委员会了解到,《三亚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征集时间截止到8月27日。征集期间,可将意见直接发送至电子邮箱:syrdfgw@126.com。
草案提出,在三亚市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粘贴专供该市销售的标识,并明确零售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流动兜售、占道经营或露天经营;(二)从依法批准的批发企业以外的渠道进货;(三)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四)存货量超过许可和规定的限制存放量;(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亚市中心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中心城区范围为西至海坡(肖旗港),东至吉阳(高新技术产业园金手指地产)和榆林湾(安游东侧含六道湾),北接绕城高速。
草案拟规定,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烟花爆竹经营者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销售许可证,并在五年内不得向其发放销售许可证:采购、销售规定品种、规格以外的烟花爆竹的;不按照规定的时限、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