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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占用临高一农用地修建仓库 获刑2年罚金40万元

时间:2017-08-04

2017年8月2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按期履行完毕其与临高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书》,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

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

检察院立案监督依法提起公诉

2013年10月,李某租用凤蛟村24亩土地修建仓库。因未报国土部门审批擅自占用农用地,临高县国土局于2014年9月17日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李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91555.6元。2015年9月2日,李某向临高县国土局缴纳罚款15万元,剩余罚款24万余元至今未缴纳。在此期间,李某企图将该土地性质变为设施农业用地,一直未对地上建筑物实施拆除。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开展生态检察工作中,发现临高县国土局未将该土地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临高县国土局将案件移送临高县公安局依法审查。同年4月20日,临高县国土局将该案移送临高县森林公安局。

2017年5月8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鉴定:李某建设所占的仓储区占地总面积为19.91亩,其中IV级保护林地17.34亩,已水泥硬化面积为13.75亩,因水泥硬化,林地土壤结构已发生改变,林业种植条件已遭到严重毁坏。

引入生态修复司法理念

法院促使被告人与国土局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通过阅卷和查看现场,认为该案涉及的土地面积虽然不大,但破坏性严重,且被告人李某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犯罪情节比较恶劣。该案若是一判了之,一方面已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不能及时得到修复,另一方面如果事后由政府实施强拆和土地复垦,将会付出巨大代价。

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恢复性司法功能,达到惩罚犯罪与生态修复双重效果,合议庭讨论决定将生态修复司法机制运用到案件审理中。经多次沟通和协调,最终促使临高县国土局与李某签订了土地复垦协议,约定李某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并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恢复土地原貌,并缴纳15万元土地复垦押金;经验收合格后,该押金退还李某,若经验收不符合土地复垦标准,该押金作为土地复垦费用,由临高县国土局代为组织复垦。协议签订后,李某已开始动工拆除地上建筑物。

违法犯罪付出沉重代价

“惩前毖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俱佳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与临高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并已对涉案林地上的建筑物动工实施拆除,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案是海南省实施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以来,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中的首案,为海南省环资审判改革工作顺利向前推进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扩大社会效果,切实将生态修复理念引入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审判过程中,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邀请辖区各市县国土、林业、农业部门以及法制办、执法局工作人员观摩庭审。庭审当日,受邀单位均派代表到庭旁听案件审理。该案的处理彰显了司法在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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