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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独生子女家庭未多分一份补偿款 起诉村委会增加48万元

时间:2017-08-05

村里给每人发了48万元的征地补偿款,但作为独生子女家庭的他们却没有分得多一份钱。为此,这对夫妇将村委会起诉到了海口美兰法院,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原告林某某与杜某某系夫妻,生育一子林小某,三原告户籍均登记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某村委会第七村民小组处,属于农业家庭户口。2012年6月7日,林某某夫妇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2016年初,村集体承包地被征用,并将该地的土地补偿款进行分配。2016年,村委会向该村农业户口成员每人发放土地征地补偿款48万元,林小某、林某某、杜某某每人分得补偿款48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增加一个人的份额,但村委会拒绝发放。原告认为村委会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48万元。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有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的奖励。本案原告系农村居民,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应享有上述奖励,其要求被告增加一人份额48万予以分配,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美兰依法判决:被告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某村委会第七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三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48万元。

原标题:海口灵山镇一独生子女家庭未多分一份补偿款 起诉村委会增加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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