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女子曹某某虚构投资学校、看守所食堂等,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33.18万元。日前,文昌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8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据了解,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曹某某虚构投资文昌市看守所食堂及小卖部、铺前镇文北中学食堂、文昌市实验中学食堂、文昌市孔子中学食堂、文昌市戒毒所食堂及小卖部、文昌市翁田中学食堂、文昌市迈号中学食堂、文昌市实验高中食堂、文昌市职业学校食堂、文昌市东郊中学食堂、重兴镇文南中学食堂、投资炒房和投资抵押行业以及承包经营大排档等,以资金周转困难,寻求共同投资人入股为借口,骗得多名被害人的信任,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33.18万元。并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向各被害人退还了少量钱款。
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学校、看守所食堂和投资典当抵押生意等,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大肆行骗,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33.18万元(已扣除退还部分),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