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南海网记者从三亚市食药监局获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亚一家凉皮加工店的生产经营者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宋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凉皮生产及销售活动。
2017年4月份,三亚市食药监局接到举报称,三亚某景区餐饮店销售添加硼砂的凉皮。接报后执法人员通过摸排,最终锁定餐饮店销售的凉皮来自三亚市临春社区的宋某某凉皮加工店。执法人员通过对餐饮店的凉皮成品和凉皮加工店的原料进行抽样检验,结果均检出硼砂,其中餐饮店凉皮成品硼砂含为7.36×103mg/kg,加工店三种原料硼砂含量分别为9.12×105mg/kg、23.9mg/kg和15.8mg/kg。
据介绍,硼砂是毒性较高的化合物,主要用于制造杀虫剂、清洁剂等,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宋某某在其生产、销售的凉皮中添加硼砂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亚市食药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三亚市公安局立案侦查。随后,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三亚市食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关从业者要时刻牢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生产销售危害百姓健康的食品,凡是触碰“红线”的生产经营者必将受到严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