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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交警大队4人因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被处分

时间:2018-05-24

为进一步压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近日,文昌市纪委将近期查处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问题进行通报。该大队党支部书记、大队长林尤学等4名领导干部分别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经查,2016年以来,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党支部班子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注重日常管理监督,对本支部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做到早发现早预防,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也没有及时予以制止,开展警示教育和纪律作风整顿工作流于形式,导致本支部多名执法人员先后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且在队伍管理、执法办案、涉案财务管理等方面抓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对此,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党支部书记、大队长林尤学负主要领导责任,党支部副书记、教导员陈钧,党支部委员、副大队长吴朝东和党支部委员,副教导员潘家锐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2018年4月,文昌市纪委市监委给予林尤学、陈钧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吴朝东党内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处分,潘家锐党内警告处分。同时对文昌市公安局党委中负有主体责任的分管领导、党委委员、副局长卓汉标和负有监督责任的党委委员、原纪委书记陈焕雄进行诫勉谈话。

通报指出,该起案例暴露出文昌市有的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对持续有效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存在认识偏差,未真抓真管。通报强调,文昌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切实承担起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敢于较真碰硬,常抓常管,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勇气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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