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某辉因驾驶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准驾不符两项交通违法行为,被合并处以罚款1100元,记24分,行政拘留10日。
5月15日13时许,海口公安交警高速公路大队民警在S82路段巡逻时,在该路段7公里处发现一辆无牌的蓝色普通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正沿西向东方向高速行驶,民警立即示意驾驶人减速并靠边停车。驾驶人张某辉称,自己是替别人打工拉货的,车是老板的,只能返回向其老板索要行驶证。
其后,经查验张某辉出示的驾驶证,民警发现其所持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并不具备驾驶三轮摩托车(D)的资格。民警根据规定,对张某辉驾驶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准驾不符两项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1100元的处罚,记24分,行政拘留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