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转移转让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铁拳”打老赖 昌江一男子领刑1年
近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被告人因规避执行而构成拒执罪的案件,被告人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该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被告郑某对原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公司)货款120多万元负连带清偿责任,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郑某未履行支付义务。
2013年8月6日,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因被告人郑某财产在昌江,委托昌江法院执行。同年8月23日,昌江法院立案执行,并向郑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郑某仍未履行。同年年10月10日,昌江法院组织粤海公司与郑某协商,双方签署《和解协议书》,但郑某在履行6万元后,未履行所欠余款。
2014年5月4日,昌江法院再次组织粤海公司和被告人郑某协商,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协议当日付清10万元,所欠余款分批分期支付,于2016年5月30日付清,郑某提供其一辆长城哈弗H6越野车及虾塘作为担保。但郑某协商后支付10万元外,所欠60多万元余款至案发前未履行。
该院经研究,认为郑某规避执行的行为已经涉嫌拒执罪,决定将案件材料及相关证据一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17年3月21日,郑某在海南环岛高铁棋子湾站被抓获;同年4月6日,郑某母亲陶某代郑某向粤海公司支付60万元钱款,粤海公司免除余下货款及利息,对郑某表示谅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拒不执行,采用隐匿、转移及转让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和外出隐匿等方式,逃避法院的执行,判处郑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