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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待遇被取消 老人两次状告澄迈民政局

时间:2018-08-09

盖了房屋,家电齐全,有妻有儿女,还承包水田种了橡胶……澄迈民政局调查发现老人周兴(化名)不符合低保条件,取消了周兴的低保待遇。没想到,周兴竟因此将民政局告了。

子女成年有赡养义务

老人低保待遇被取消

今年73岁的周兴家住澄迈。2012年5月,经澄迈民政局批准,周兴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开始领取低保金。同年,周兴花9万元在村里建起了50多平方米的平顶房,其中2.5万元是政府补贴。新家建成了,也添置了液晶电视、电冰箱、电饭煲、衣柜、沙发、煤气炉等家电家具。2014年12月底,经澄迈民政局核查,认为周兴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便停发了周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015年11月2日,周兴不服澄迈民政局停止发放其最低生活保障金向澄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16年6月27日,周兴又以其生活困难等为理由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澄迈民政局接到申请后,曾三次入户调查,于2017年2月4日以周兴子女已成年,有赡养义务,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不批准周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017年10月26日,周兴以澄迈民政局下发的通知书不合法为理由向澄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签发的“不予批准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周兴表示,虽然有妻子也有儿女,但因夫妻关系不和,妻子早在1998年就带着孩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多年来,他都是独自生活,没有其它谋生手段和经济来源,生活困难。且自己因年事已高疾病缠身,且无钱看病,家具电器是通过责任事故赔偿款所购买,并非是正常收入购买的。

不符合低保条件

法院驳回老人诉讼请求

澄迈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周兴否具备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关于周兴是否具备最低生活保障条件问题,周兴及其配偶、儿女的户籍于2008年6月24日在澄迈县公安局仁兴派出所登记,周兴是户主。周兴仅以个人名义要求享受低保待遇,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周兴有承包水田且有收入,虽然周兴主张其配偶、子女自1998年离开家庭未与其共同生活,且互不往来,但以实际情况分析,周兴及其配偶、子女在2008年6月24日才办理家庭成员户籍登记,家里有三张双人床、电视、电冰箱等家电家具,还盖起了平顶房,这些状况与其主张相互矛盾。退一步而言,即便是周兴的配偶、子女未与其共同生活,但他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在存续,其与子女关系属法定的父子关系,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不予批准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的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请求确认下发的《不予批准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该院依法驳回周兴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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