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男子黄某某欠款2800元赖账不还,被媒体曝光后仍口出狂言“不怕丢面子”,终因被限制高消费导致出行受限,主动来到海口中院履行还款义务。
2017年11月14日,黄某某在武汉某网络公司运营的“成长钱包”平台借款2500元,借款期限为7天。期限满后,黄某某一直未予还款。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黄某某一直回避执行并玩起了“躲猫猫”,“查人找物”成为摆在执行法官尚宏涛面前的难题。拨打电话无人接听,户籍地址找不到人,通过法院专递邮寄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无人接收被退件,网络、线下财产查询都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6月1日,海口中院依法将黄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但黄某某仍不现身,也不自觉履行义务。7月6日,海口中院将黄某某的失信信息推上今日头条弹窗曝光,黄某某的亲朋好友相继收到了弹窗消息,黄某某得知后恼羞成怒,电话联系尚宏涛法官,“我不怕丢面子,就是没钱还!”
2018年8月6日,被执行人黄某某购买机票时被告知因限制高消费不能出行,方才现身海口中院全额履行了还款义务。
据海口中院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限制高消费是一种补充性、间接性的执行措施,其不影响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在限制高消费期间,如果法院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当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高消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