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汉周辉将50多岁的陈美姐弟俩起诉到海口琼山区法院。周辉表示,陈美为了帮其弟弟,多次借款,他想向陈美姐弟俩讨要2万多元的债务。
周辉是海口人,已年过七旬,离异。2015年2月,经人介绍,他认识了50岁出头、未婚的陈美。周辉说,他和陈美系朋友关系。两人认识不久,陈美就多次以要帮其弟弟缴纳廉租房定金等为由向其借款。后来,陈美又以其弟弟要开手机维修店等为由,向其借钱。每次他都是1万、几千地将现金交给陈美。“因为对她过于信任,我从未让她出具借条或者拿东西抵押。”周辉称,2015年春节后,他就开始催促陈美还款,但陈美一直拖着。周辉认为,陈美以帮其弟弟缴纳廉租房定金、装修房屋、开设手机维修铺等为由,向其借款26500元,“陈美所借的款项大部分都是为其弟弟借的,因此他们姐弟俩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周辉的说法遭到了陈美姐弟俩的否认。陈美称,在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周辉离异,她未婚,两人便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周辉曾表示要与她结婚,便给了一些生活费,但具体金额记不清楚了。陈美认为,周辉给的生活费属于两人正常生活开销,并非借款,不应归还。陈美的弟弟则表示,自己根本就不认识周辉,没有借过钱,也没有开过什么手机维修店。
琼山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周辉主张其与陈美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原告实际交付借款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有借贷合同又不能证明借款已支付,仅有原告单方陈述,且被告不认可,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双方有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存在。
琼山法院驳回了周辉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