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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等11省份下调失业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待遇不降

时间:2017-04-27

资料图。长城网 高琳哲 摄

  长城网4月25日综合讯(记者张天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这是继2015年和2016年之后,我国第三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11个省份已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目前,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已陆续落地。截止到4月24日,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至少已有山东、山西、宁夏、吉林、河北、江苏、新疆、浙江、天津、辽宁、甘肃等11个省区市出台政策,将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随着失业保险费率的降低,企业和职工的负担将得到进一步减轻。

  记者梳理发现,在已实施此轮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省份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均有所下调。其中,江苏、山西、新疆、浙江、宁夏、天津、辽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从1%降至0.5%,个人费率保持0.5%不变。此外,甘肃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从1.2%降至0.7%,个人费率保持0.3%不变;山东、河北、吉林则采取单位及个人费率“双降”的方式,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

  据吉林省初步测算,此项政策带来的“红利”,可为全省参保企业减负4.15亿元,为参保职工增收2.76亿元。

  河北:已连续3年降低费率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日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7%、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3%缴纳失业保险费。

  据介绍,这已是河北省连续3年降低费率。第一次是2015年3月-2016年4月,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第二次是2016年5月-12月,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第三次是2017年1月-2018年4月,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新的费率标准实施后,与上次费率相比,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分别下降了0.3%和0.2%。经初步测算,降费率后全省今年企业和职工少缴纳失业保险费近9亿元,其中企业约5.4亿元,职工约3.6亿元。

  从2017年1月1日后到各统筹地区开始实施此项政策之前的这一时间段,各统筹地区按1.5%费率多征缴的失业保险费,采取“在2017年内核定缴费金额时冲减”的办法,退还用人单位和个人。

  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是否会影响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对此,人社部失业保险司负责人表示,总体看,这次降低费率是在确保基金运行平稳的基础上作出的决策,能够平衡好降成本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不会影响到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逐步提高。

  上述负责人指出,据测算,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后,一些统筹地区将会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但可以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和省级调剂金解决,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和按时足额发放。

  记者注意到,有的地方在降低费率的同时,还提高了失业保险金。如,吉林近日下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和《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失业保险金全省最高标准由1056元/人/月提高至1256元/人/月;最低标准由784元/人/月提高至96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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