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张家口4月27日讯(记者张世豪 冯永超)5月1日,《关于开展环境保护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关于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办理意见(试行)》将正式发布实施。这标志着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正式启动。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破坏环境的刑事犯罪,形成了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高压态势,尤其在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方面,坚持重拳出击、从严惩处,有效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当前,张家口面临“冬奥会筹办、脱贫攻坚和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建设”三大历史任务,对生态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切实加大司法保障力度。张家口法院通过案件的集中管辖,把案件集中到少数法院,可以优化审判资源,更通过专业化审判提高环境案件审判质量,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司法权威,解决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主客场问题,提高环境司法保护的效率和效果。
启动仪式上,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张家口市公安局三家单位联合会签了《关于开展环境保护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关于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办理意见(试行)》。《实施方案》明确了环境保护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领导、试点县区和总体的目标任务。《办理意见》对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类型、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分工、定位、程序衔接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张家口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环境保护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由宣化区、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蔚县、沽源县检察院和法院集中管辖,其余县区暂不受理。上述刑事案件中有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护支队、治安支队、森林公安分局、各县区公安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办理意见》规定了环境保护刑事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具体案件:
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废物罪。
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污染环境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盗伐林木罪等。
3.贪污贿赂罪中发生在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等以及其他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
4.渎职罪中发生在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等以及其他涉及生态资源环境保护领域的渎职犯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