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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贫困患者县内住院可先诊疗后付费

时间:2017-05-02

  日前,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农村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提出分批实施先诊疗后付费工作。4月30日起首批实施,惠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人群。

  根据方案,先诊疗后付费工作的实施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农村贫困患者。具体包括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父母,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各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等贫困群体。实施范围为参保农村贫困患者所在县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含公立及社会办医定点医疗机构)。

  方案明确规定,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医保规定住院条件的参保农村贫困患者,持社会保障卡(或按当地医保就医规定的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证件)办理住院手续。医疗机构将审核患者参保身份和救助对象身份,并与患者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患者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同时,鼓励通过推进信息联网,实现贫困患者身份精准识别,减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方便群众。

  患者出院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报销数额后的自付医疗费用。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证明,并经乡镇民政部门认可后,可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延期、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明确还款时间,予以办理出院手续。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贫困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具体办法,以防止垫付费用过多,影响正常工作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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