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评论员马涤明(内蒙古)
8月27日上午,山东省首例“软暴力”案一审公开宣判,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张帅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济南市长清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法院查明,2014年11月,张帅为向被害人金伟追索欠款,在其住宅大门、院墙上喷涂“金伟还钱”等内容,并在金伟为其父办理丧事期间,纠集被告人贾传炜、苑帅帅等人在现场附近聚集,用喇叭喊“金伟还钱”、放鞭炮、播放歌曲《好日子》、拉横幅,直至丧礼结束。(8月28日《新京报》)
庭审现场。来源:北京青年报
自古就有“死者为大”之说,别人家办丧事,一伙人在旁边做“喜庆式”活动,侮辱了死者,对死者亲人更是严重的伤害,也践踏了公序良俗。
而死者家属之所以不得不忍受,闹事者之所以敢于肆意妄为,一是因为闹事者有一定的势力,二是因为当时法律上对这种“软暴力”行为定义不够清晰——人家没碰没撞你,更没有殴打行为,不存在实质性伤害动作。结果是,受害人难告,执法上也有法律适用之难。
2019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清晰定义、列举了侵犯人身权利、扰乱社会秩序、扰乱正常生活以及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等各种“软暴力”手段。
《意见》指出:有组织地实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认为暴力、威胁具有现实可能性的;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情形,认定为“软暴力”。
《意见》还明确: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庭审现场。来源:北京青年报
济南的张帅恶势力团伙,被司法机关指控、认定多项罪名,而其以实施“软暴力”手段催债,显然是构成其中的寻衅滋事罪名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果说,2014年该团伙实施“软暴力”催债时,法律还拿他们没有太好的办法,如今也算是“恶终有报”。应了那句话: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网友跟帖中有一些疑问,“借钱不还怎么办呢?”欠债还钱、债主催债当然是天经地义,然而,法治社会里,只有合法的催讨手段才是天经地义的。
“软暴力”在过去往往被认为“游走于法律边缘”,因而被黑恶势力屡试不爽。而现在,黑恶势力的“软暴力”遭遇了“硬法律”,扫黑除恶风暴催生的“软暴力”司法指导意见,可谓“道高一丈”。
首例“软暴力”案宣判,引发强烈围观,广大公众欣悦于安全感的进一步提升。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以及社会法治的逐步完善,任何谋求跟法律打擦边球或利用法律盲点实施黑恶犯罪的“点子”,都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