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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一直分居 男方能否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时间:2021-02-26

李先生家在农村,但他吃苦耐劳,来到省会打拼了几年,还在省会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买了一辆轿车,手头也有一些存款。尽管他很努力,但是因为个头较矮,一直到33岁也没有找上对象。

去年,家里人在老家给他介绍了一个姓王的姑娘,见过几面后,王女士与其交往。两个月后,两人谈婚论嫁,王女士要求李先生拿出15万元彩礼,同时购买金项链、金戒指等物品,李先生欣然同意。经过媒人之手,李先生将15万元彩礼和金项链等物品交给了王女士。

去年10月,两人举行了婚礼。从婚礼当天一直到今年春节,王女士坚持一个人独睡,拒绝与李先生同房,且对李先生态度冷淡,经常回娘家居住。无论李先生怎么哄,王女士坚持与其分居。

李先生非常生气,他与王女士发生多次争吵,说这样有名无实的婚姻不要也罢,遂要求王女士将彩礼退回,二人离婚。王女士同意离婚,却不同意退还彩礼,称二人已经结婚,彩礼不应退还。

交涉多日无果,李先生非常苦闷,近日他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面对这样有名无实的婚姻,如果他们离婚,王女士是否应该返还彩礼?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信男律师。

信律师认为,本案中彩礼是否应该退还,首先要考虑彩礼的法律性质。彩礼系男女双方为能够达成结婚的一致目标,而由男方向女方实施的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本案中的李先生与王女士办理结婚登记后一直未共同生活,虽有“夫妻之名”,但无“夫妻之实”,很显然未达到李先生以缔结婚姻而支付彩礼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约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信律师认为,根据李先生的表述,其与王女士已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一直分居,未共同生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第二款的情形。李先生与王女士离婚时,可以要求王女士返还彩礼。

对于是否可以要求王女士全部返还彩礼,信律师认为,这个需要结合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离婚的具体原因,同时应充分考量当事人的过错、社会习俗等因素综合作出判定。(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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